根据《关于公开捐赠税前扣除的通知》(财税[2008]160号)第八条规定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、公用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政府接受捐赠,选区部门、直属事业单位:财政部和中央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经济发展局公用事业捐赠票据,按行政级别申请签字。捐赠应当向社会、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单位提交统一印章,公民部门和其他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非金钱捐赠价值证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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